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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司法机关对“上饶小被同学家长刺案”作出一审判决。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建刑,剥夺政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至此,这起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接近了尾声,而其给大众留下的,则是无可挽回的遗憾。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王某建被判处刑,并不令人感到意外。正如上饶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说:王某建不能正确对待、处理女儿与同龄同学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观认为女儿遭受被害人刘某某欺负,便持将年仅9岁的被害人刘某某,其主观深,手段别残忍,节别劣,后果别严重,影响及危害大,罪行其严重。
然而,面对这样的结果,大众更多感受到的,并不是“人受惩”的快意,而是一种难以排解的忧愤。人们之所以会有这种感觉,是因为这起案件从一开始就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悲剧。在案件的发展过程之中,没人在其中得到了哪怕半点好处,而其留下的伤痕,却会持久地刺痛两个失去亲人的家庭,使人久久不能释怀。
许多刑事罪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当一名罪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害他人时,便注定要为自己的付出法律代价。然而,在一些案件中,驱使被告走向罪深渊的不是物质利益,而是他们心中生发出的绪。人们在回顾这类案时,会发现当事双方根本没有理由得你我活。发生在上饶的这起案件,正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
王某建唯一的人动机,就是觉得自己的女儿在学校受了欺负,因此感到十分愤怒。然而,对正常人而言,女儿受了欺负,合理的行动应该是找学校映况,讨要说法,就算学校的回应无法令人满意,也该通过合法途径,以向上级举报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而绝不至于走到动手人这一步。
遗憾的是,当时的王某建并没有控制自己的绪,采取理行动。哪怕王某建在心里稍微想想:除了人之外是否有更好的办法?自己人之后女儿又该怎么办?恐怕都不至于走到这一步。一起之间的纠纷,竟然以如此惨烈的方式收场,这样悲剧,是原本不必发生,不该发生的。
案件曝光之后,舆论场上的一种声音,与王某建的所作所为产生了一种令人十分不安的“共鸣”。这种声音非但不谴责王某建的人行为,而表达出了某种“理解”,认为其虽然不合法律,却合乎“人”,是“快意恩仇”“有”的表现。一时间,王某建甚至成了某些人心中“好父亲”的代名词,而其人行为则被这些人以各种方式饰、美化。
究其根本,这种观点的本质,是把人的绪拔到了过高的位置上,把绪等同于“人”,而把理智放到了“人”的对立面上。这种观点的拥趸一味鼓吹王某建是“为了女儿,有可原”,佛忘记了在他下此等罪行之后,其女儿会在精上蒙受巨大伤害,甚至留下终生的影和创伤。
这种对“快意恩仇”的盲目崇拜,映出的是对理和法的不认同、不理解、不信任。对于建立在理与法基础上的现代而言,这种观点不仅十分荒谬,更是端危险的。谁也无法保证,将来遇到类似的况,会不会有人在这种观点的“鼓励”之下,做出和王某建类似的事。
从这个角度看,王某建被判处刑,对而言有着重要的示意义。这个判决递了一个鲜明的信号,那就是法律不会容忍任何所谓的“快意恩仇”,也绝不会给任何刑报复留下“豁口”。在法律面前,绪永远不会成为免罪的理由,只有让每个人都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让那些可能生罪的绪被理的思考浇熄。每一个善良的人,都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