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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公 告
2015年 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及其它行政法规、规章,现就加工贸易风险担保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手册设立业务:
(一)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尚在整改期内的。
有上述情形的,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备案合同全部进口料件应缴税款金额。
二、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业务:
(一)租赁厂房或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有上述(一)至(二)、(四)至(五)情形的,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备案合同全部进口料件应缴税款金额;属于第(三)款情形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可扣除已出口保税料件涉及的应缴税款金额。
三、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且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已进口的,准许企业申请退运,企业不做退运的,需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相关业务。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备案合同全部进口料件应缴税款金额。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向海关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后办理剩余料件结转业务:
(一)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
(二)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
(三)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以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
五、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外发加工业务。
六、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账册周转量全部进口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业务:
(一)联网企业信用等级下调,申请继续对其按电子账册模式实施联网监管的;
(二)联网企业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的;
(三)联网企业在海关核查、核销时拒不提供相关账册、单证、数据的;
(四)联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
(五)联网企业未按照海关要求设立账册、账册管理混乱或者账目不清的。
七、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本公告第四条所列需缴纳保证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缴纳保证金:
(一)高级认证企业及一般认证企业;
(二)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
(三)原企业发生搬迁、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股权变更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现企业继承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剩余料件结转不受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限制的。
八、企业应在海关开出《加工贸易货物收取(变更)风险担保告知书》(附件1)后及时到银行办理保证金交纳手续或向海关提交保函。
九、企业应在担保期内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对在担保期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将依法实施担保转税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十、企业应在海关开出《保税货物风险保证金或保函退还(解除)通知书》(附件2)后及时到海关办理担保退还(解除)手续。申请办理风险保证金退还的,企业应在《保税货物风险保证金或保函退还(解除)通知书》开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海关办理退款手续,超过3个月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予以公告,如在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按其他收入上缴国库。申请解除保函担保的,企业应在《保税货物风险保证金或保函退还(解除)通知书》开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海关办理解除手续。
十一、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人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被担保人为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
(二)被担保的法律义务: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海关保证当被担保人不履行特定海关义务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约定时限和金额内代为向海关缴纳有关税款;
(三)担保金额:办理相关加工贸易业务应缴税款金额;
(四)担保期限: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企业需办理手册延期等业务的,其保函也应相应延期;
(五)担保责任:企业在担保期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承担缴纳相应税款的责任。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加工贸易货物收取(变更)风险担保告知书
2.保税货物风险保证金或保函退还(解除)通知书
重庆海关
2015年6月5日
附件1
渝关( )保告〔20 〕 号
加工贸易货物收取(变更)风险担保告知书
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规定,你单位申请办理________手续,因以下原因海关需收取风险担保。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________银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海关、帐号:________)办理交纳保证金手续,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或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主管海关提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担保金额为_______元。
逾期取消本次业务。
( )1.涉嫌走私的,立案未结案的;
( )2.被海关要求整改的;
( )3.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 )4.首次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的;
( )5.办理两次或两次以上展期的;
( )6.办理异地加工的;
( )7.涉嫌违规,立案未结案的;
( )8.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
( )9.申请全工序外发加工业务的;
( )10. 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
( )11. 联网企业存在不规范行为的。
其他告知情况: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签收人(签章):
附件2
渝关( )保退〔20 〕 号
保税货物风险保证金或保函退还
(解除)通知书
公司:
你公司为_______________号手册所提供的下列担保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日到期,请到_______________办理有关担保退还或解除事宜。
□风险保证金金额¥收据编号
□银行保函
自本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予以公告。如在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按其他收入上缴国库。
需要解除保函担保的,可以自本通知书开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海关办理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签收人(签章):